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曹敏//调查取证申请书 玉树

发布时间:2023-04-06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徐xx,性别:男,年龄:55岁 ,民族:满族,暂住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xx单元1101,电话:1363314xx9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林庆,职务(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611室。

被申请人: 秦皇岛市盛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会斌,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小张庄村。

被申请人:玉树州三江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仁青(董事长),地址:青海省玉树市结古镇民主路6号,

被申请人:玉树县通天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扎西德来(董事长),地址:青海省玉树市结古镇格萨都然巷27号。

被申请人:玉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玉树市档案馆

被申请人:玉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玉树州档案局

被申请人:北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晟华,职务(董事长),住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路28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调取北京城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证据98-99页,红卫路污水(K0+000-K1+160)、污水干线(K1+180-K2+135    1+780-3+000)、雨水管线(K0+000-K3+000),三个桩号中涉及到的所有结算材料:原始凭证、竣工图、竣工资料、结算资料、合同以及结算文件(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秦皇岛市盛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公司的合同和结算文件,北京城建公司与玉树州三江源公司(通天河公司)的合同和结算文件。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列项结算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玉树州三江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2)青2701民初528号,北京城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证据98-99页,红卫路污水(K0+000-K1+160)、污水干线(K1+180-K2+135  1+780-3+000)、雨水管线(K0+000-K3+000),完成这三个桩号的施工队既不是北旺一队,也不是北旺二队,分包公司也不是北旺公司,真正完成这个工程的分包公司是秦皇岛市盛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后附:秦皇岛市盛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证据) 。

不调取该证据原件,就无法认定清楚该组桩号真正的分包公司,将会对贵院依法认定案件重要事实,产生重要不利影响,特申请贵院到被申请人处依法调取所有书证原件。

此致

玉树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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