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送达是否为法定送达方式?

发布时间:2023-04-06

(一)电话送达是否为法定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此条规定增加了送达的方式,明确赋予了电录音送达的效力。但该条同时限定了电话送达的独立适用条件,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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