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送达方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3-04-06

(三)送达方式选择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送达地址确认为基础,以电话送达为辅助,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1.电话录音送达。原告提供了被告或第三人有效联系电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用好首次移动通讯工具一般能够接通的最佳时机,有效采取电话录音送达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程序性文书。送达时,由送达人员通过电话问询受送达人身份、告知诉讼标的、涉案法律关系、开庭时间以及其他诉讼文书名称、到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文书的时间、地点和联系人员等事项,并征求其是否需要法院为其提供邮寄送达的服务,以及不领取和不配合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后果。通话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并记录拨打和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不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上述记录和通话录音应当存卷备查。

2.法院专递送达。当事人要求以法院专递送达并提供了明确送达地址,或在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亦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在首次完成电话录音送达的情况下拒接电话、故意躲避或规避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其提供的明确送达地址或"视为地址""最终视为地址",以法院专递的形式进行送达。当事人在外地,可提供详细地址,并愿意将送达回证寄回的,对同意意见进行电话录音人卷备查后,也可以国内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送达。

3.电子送达。(1)电子送达方式、地址。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可自愿选择微信、信息、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2)重点推广。经律师及国家行政机关、银行、保险以及其他企业等机构同意,优先适用电子送达。(3)送达日期。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4)凭证保全。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4.外出直接送达。无法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领取,亦未确认送达地址无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外出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外出直接送达的,由至少二名送达人员进行,并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原址查无此人(或单位)要作调查笔录及相应送达材料。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调解书外采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以上工作人员或代表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时,还可以包括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基层综治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

5.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各法院可以选择由诉讼服务部门统一对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进行送达。

6.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7.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并应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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