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予执行的复议

发布时间:2023-04-05

(二)先予执行的复议

1.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2.复议仅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也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符合该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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