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予执行的审查
1.先予执行的范围: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须是追索赡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及追索劳动报酬和属因情况紧急事由的;其中情况紧急事由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2.先予执行的条件: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3.先予执行的时间: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4.先予执行的担保: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