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产保全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注意事项:财产保全的金额不应超过诉讼标的金额,若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