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及担保财产如何审查?
1.申请人一般应提供以下财产作为保全的担保: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易于控制或兑现的财产;经核准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2.担保财产的审查。
(1)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银行存款作担保的,应审查银行存款证明,其银行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保全数额的最低担保数额要求。
(2)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房产作担保的,应审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原件或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房产产权证明,如房产存在抵押贷款且房产证原件由银行保存,则要求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注明房产证原件留存银行并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3)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担保的,应审查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产权证明。
(4)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车辆作担保的,应审查购车发票和行驶证原件或其他车辆权属证明。
(5)申请人或担保人以银行信用担保的,应审查银行的资信资料。担保人为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审查由办案部门负责。
(6)以上所涉及的有关产权证明,应为近期相关部门出具的最新产权证明。相关财产的价值,由承办法官自行把握是否需要现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