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一)哪些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下列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二)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担保财产及担保财产如何审查?
1.申请人一般应提供以下财产作为保全的担保:申请人或担保人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易于控制或兑现的财产;经核准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2.担保财产的审查。
(1)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银行存款作担保的,应审查银行存款证明,其银行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保全数额的最低担保数额要求。
(2)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房产作担保的,应审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证原件或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房产产权证明,如房产存在抵押贷款且房产证原件由银行保存,则要求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注明房产证原件留存银行并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3)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担保的,应审查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产权证明。
(4)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车辆作担保的,应审查购车发票和行驶证原件或其他车辆权属证明。
(5)申请人或担保人以银行信用担保的,应审查银行的资信资料。担保人为保险公司或金融机构的审查由办案部门负责。
(6)以上所涉及的有关产权证明,应为近期相关部门出具的最新产权证明。相关财产的价值,由承办法官自行把握是否需要现价评估。
(三)财产保全的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注意事项:财产保全的金额不应超过诉讼标的金额,若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四)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五)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均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对于诉前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对于诉讼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六)保全的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对于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于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七)案外人提供担保如何审查?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案外人必须到场核对或者由案外人授权的人到场核对,并制作笔录;原则上,担保人利用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提供担保的,不予准许。
(八)不提供担保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九)保全期间,置换保全标的物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