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除保全,北京 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5

(三)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注意事项:财产保全解除后,应当同时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被申请人以财产保全错误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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