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案件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或者案外人主动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予准许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三)对于案件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或者案外人主动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予准许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仅适用于不准许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原、被告。故对于不准许追加为第三人的,均可视情况作告知笔录或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准许。(四)对于一些特殊的诉讼主体类型,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列明其详细身份信息,不能仅写父亲或母亲等称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其他几种特殊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注意对当事人的列置问题,尤其注意挂靠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行为能力受限的人侵权、涉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侵害死者遗体等行为、代理关系等案件中当事人的列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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