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当追加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二)应当追加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并由其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如其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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