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管辖、受理与程序适用

发布时间:2023-04-04

(一)管辖、受理与程序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注意事项:上述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事由外,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

2.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由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69页]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四条第二款]

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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