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交下":上级法院审理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3."上交下":上级法院审理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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