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重复起诉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4

2.判断重复起诉常见问题。

(1)何为构成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有三个构成要件: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2)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过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构成重复起诉。

[参考(2011)最高法民再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3)前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不构成重复起诉,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前裁判仅对之前发生的事项具有既判力,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并未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不应受既判力的拘束。需注意事项: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未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或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但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522~523页]

(4)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参考(200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5)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经执行后债务人的相对人并未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再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不构成重复起诉,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诉讼并不相同。

[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2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售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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