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

发布时间:2023-04-04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实践中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主管的处理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共同受理的范围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受理的纠纷或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起诉期应从其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2)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否也适用于林地、草牧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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