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发布时间:2023-04-04

1.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

(1)实践中涉劳动争议仲裁主管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移送管辖的;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2)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而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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