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法院的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受诉的法院均应作出裁定。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2.受诉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和其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注意事项:人民法院依职权加以审查的管辖,应仅限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问题,对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之外的管辖权问题,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62页]
3.被告超出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查。
4.常见问题。
(1)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要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审查。
(2)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申请或者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在案外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仲裁条款、约定管辖条款或者应属专属管辖范围时,案外人可以对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行为提出异议,坚持管辖利益。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应通知该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管辖权异议如何收费?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每件预交受理费80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按有关规定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
(4)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是否计入审限?
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