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共同管辖

发布时间:2023-04-04

(六)共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