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程序启动后案外人是否还可以行使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3-04-03

(七)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程序启动后案外人是否还可以行使选择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申请再审。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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