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2023-04-03

(四)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