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03

(三)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准?根据立案登记制度的精神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分别进行形式性的审查和适度性的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形式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一般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对于已经立案但经审查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一般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应当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当事人提出的事由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对于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符合实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改变或撤销相关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总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05~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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