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3

【常见问题】

(一)能否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仲裁裁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以外单位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畴,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不予受理。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组成合议庭时,原审审判人员是否回避?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不应当排除原审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其主要理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第三人提出的新事实和新理由进行的诉讼,而且是对新的实体内容的审理,这与再审对原审审理的内容进行再次审理并

予以纠正不同,原审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更准确和高效地进行裁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44页]

(三)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准?

根据立案登记制度的精神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分别进行形式性的审查和适度性的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形式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一般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对于已经立案但经审查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一般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应当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和当事人提出的事由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对于不符合实质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对于符合实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改变或撤销相关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总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05~208页]

(四)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

(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否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期限与其他民事案件略有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六)证人出庭作证后是否丧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

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除应当符合法定起诉要件外,还应当符合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在所涉案中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明知诉争事实关系其利益,可以对此行使独立请求权,若其没有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据此认定其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起诉条件。
[参考(2018)最高法民申第3413号陈某伟、梁某芳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七)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程序启动后案外人是否还可以行使选择权?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申请再审。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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