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审查当事人提起之诉是否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具体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主体条件,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
二是程序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三是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是结果条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是时间条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
六是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
【工作内容】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至第三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应注意事项:
1.应组成合议庭,即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提出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3.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