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反诉【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3

(一)提起反诉的主体是否必须是被告?

反诉主体必须是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因此,提出反诉的主体只能是被告。

(二)本诉被告能否以本诉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

本诉被告只能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不能以本诉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

[参考(2014)最高法民二终字第265号民事裁定书]

(三)反诉提出的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可另行起诉。

(四)不受理反诉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反诉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上诉。

[参考(2015)最高院民三终第6号民事裁定书、(2015)最高院民二终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2014)最高法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五)反诉是否可以多次提出?

反诉和本诉需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提出反诉的次数仅限于一次。如其申请符合规定,应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通知被告交纳诉讼费,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反诉状、反诉证据及举证通知书。

(六)如何区分反诉和反驳?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出现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提,应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理由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

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举证等进行辩驳的诉讼行为,反驳是被告行使答辩权的表现,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反驳不增加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反诉的基本属性是诉,反诉的成立意味着成立一个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七)反诉如何交纳诉讼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反诉是否为独立的诉?

反诉独立于本诉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九)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十)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十一)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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