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诉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审查被告提出的反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受理反诉的应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
【工作内容】
主要是对反诉请求进行审查,即反诉要符合起诉条件,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且不能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的反诉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后,应通知其交纳反诉受理费,并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反诉状及证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注意事项:
1.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提起反诉的,需要特别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反诉案件受理费是自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