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3

(一)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在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如何处理?

可以合并审理的,予以准许,并可当庭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如各方当事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则可继续开庭审理。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应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及逾期不补交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

(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如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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