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工作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据此,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不必再审查是否在举证期限内。对当事人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受理后,通知其补交诉讼费,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全案当事人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答辩期。对于开庭时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予以准许的,可当庭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