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人参加之诉

发布时间:2023-04-03

三、第三人参加之诉

【工作要求】

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与第三人有关的诉讼,并对诉讼结构进行调整。

【工作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与第三人有关的诉讼,作如下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将原、被告列为自己的被告,以起诉的方式提起诉讼,法院将关联的两案合并处理,一并作出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案件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法院通知、当事人申请或者自行申请参加诉讼。

【常见问题】

(一)案外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均可使用民事裁定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兜底性规定,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原告的主体身份,故可比照不予受理反诉样式适用民事裁定书。

(二)如何判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无论是从实体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方面,都比较容易审查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质要件"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判断标准较难把握。一种观点认为,该第三人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因而案件处理结果对他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另有观点认为,无须考虑第三人与案件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只要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到他的利益,即可以认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此,原则上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到第三人利益的,都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在判决中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与案件的法律关系有关联,否则,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

(三)原告直接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的,如何处理?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明第三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视为其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有哪些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权了解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有权提交陈述意见。

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诉讼。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但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百二十五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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