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般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
2.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审查,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至第9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鉴定人于鉴定开始前应签署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