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鉴定的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3

(一)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预交鉴定费而拒绝交纳的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人民法院如何指定鉴定期限?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

(三)当事人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而提出重新定的,在何种情况下应予准许?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准许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鉴定所涉及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的,如何处理?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五)鉴定期间是否计入审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697仕251

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六)鉴定人出庭事宜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确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向鉴定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告知出庭时间、地点、出庭作证事项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七)关于文件制成、形成时间的鉴定问题?

1.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比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对比样本。

2.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八)如何确定鉴定事项?

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应将鉴定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事实问题上,比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委托鉴定的事项必须是"某技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而不能是"某技术是否是技术秘密",因为后者并非单纯的技术事实认定,而属于法律性判断,是应当由法院作出判断的法律问题。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