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书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31

调查收集证据书面申请的审查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主体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二是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书面申请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三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规定的范围。

四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内容进行实质判断,即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有无调查收集的必要。

此处是对审查内容予以适当的展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是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密切相关、对于人民法院查明争议事实至关重要的关键证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时,首先应当审查调查收集的必要性。如果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解决本案争议不存在关联,或者在本案争议中无关紧要,或者证明力太弱起不到实质性的证明作用,或者超出本案争议事实所需要的证明范围,或者当事人能够通过其他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都没有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的必要。

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有必要的调查取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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