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人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人如何确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同一案件 ,既有造价鉴定,同时又有质量或者修复费用鉴定。
1、鉴定周期过长;2、工程鉴定机构管理混乱;3、鉴定范围确定不准确;对于工程鉴定应当慎用,不鉴定就可以查清事实第的,就不应进行鉴定;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以查明事实的 ,不用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如《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2,23条规定,即是慎用鉴定的体现。
有的法官怠于对当事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直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或者对需要鉴定的事项描述不清,导致无法实现鉴定委托目的。也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随意超出鉴定范围,超额收取鉴定费用。鉴定依据选择不当如工程造价鉴定中,采用何种结算依据,比如是否按照定额计算、按照那一年的定额结算,会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确定计算依据,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和前提,当事人没有约定,参照市场价格。同时,还应考虑双方利益平衡。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但实践中,存在对当事人约定理解不准确,或者不考虑合同约定一律采用定额进行鉴定的情形。鉴定材料没有经过充分质证鉴定材料往往涉及工程量的多少,涉及工程造价的确定,因此鉴定材料的确定往往决定了鉴定结果。鉴定材料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只能通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实践中,一个工程鉴定所需要的图纸、签证等证据十分繁杂,往往成百上千,存在法院未组织当事人质证即将材料交由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直接采用了未经充分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的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4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定意见》第7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25条:。人民法院应当从严把握工程鉴定的启动条件建设工程鉴定时间长、成本高,故除非不鉴定不能查明相关事实,否则不能轻易启动鉴定程序。不鉴定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不应进行鉴定。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查明事实的,不予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申请鉴定事项与待证事项有无关联、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进行审查。令外,虽然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举证,但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复杂的程度高,对鉴定的依赖程度较大 ,即使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应当注意的是,随然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分为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两种方式 ,但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委托为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