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500001—2014

发布时间:2020-06-20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500001—2014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6.1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往往仅从施工的角度去分析和查找原因,但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能存在于工程实施全过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整个寿命周期;

可能缘于我们对建筑科学知识本身认识的不足;可能缘于人的“质量行为的过失”; 可能缘于各级管理者对质量监管不合理的“规划”,等等。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出现质量问题,引起当事人产生纠纷,启动鉴定程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结构的先天缺陷。工程设计是把各种现有的技术成果转换为生产力的一种手段和活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尽管设计人员尽最大可能考虑了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的诸多因素,在结构上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但是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实际结构有其各自的结构特点和与众不同的使用环境以及施工质量的差异,竣工使用后的结构不可能完全被设计分析时采取的数学模型所描述,使用中实际情况与

原先设计构思有一定的差异。另外,场地选择的错误,基础方案的不合理,结构体系选择上的失误或计算方法选择上的差异等均可能在工程中留下隐患,导致结构的先天不足。结构的先天不足还可能源于施工,造成这类隐患的原因很多,如使用了劣质或低等级建筑材料,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不利,技术设备落后施工程序不合理,施工人员素质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些施工企业为了减少开支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等等,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设计要求。

二是结构的后天损害。恶劣的使用环境是引起结构缺陷和损伤的一个主要原因。在长期的外部环境及使用环境条件下,外部介质每时每刻都在侵蚀结构材料,导致其组成材料的劣化,工程结构的功能将逐渐地被削弱,甚至丧失,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客观规律。按照劣化作的性质来分,外部环境对工程结构的侵蚀作用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1. 物理作用:如高温及高湿、温湿变化,霜冻及冻融现象,粉尘及流水冲刷,辐射等因素对结构材料的劣化。

2. 化学作用:如含有酸、碱或盐等化学介质的气体或液体,一些其他有机材料、烟气等向结构材料内部侵入,产生化学作用,引起材料组成成分的变化。

3. 生物作用:如一些微生物、真菌、水藻、水动物、蠕虫、昆虫、多细胞作物等对工程材料的破坏。

意外灾害也是结构后天损伤的一个重要原因。意外灾害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它们使工程结构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完全丧失其结构功能。

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工程结构的损害。对建筑结构而言,使用不当造成损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随意改变便用功能,增大使用荷载;为了达到某种装璜效果,随意改变甚至拆除承重结构;为了增大建筑面积,未经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对原有设计建筑进行扩建甚至加层改造等。

6.1.3 应该注意,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中的施工工艺要求不宜作为工程质量的鉴定依据。

6.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做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都是建设工程质量主体。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的结论,只能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得出。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主要是通过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根据工程标准规范,采用必要的检测和验算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根据委托的鉴定要求,有时仅对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因此,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结论:一是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独立地进行鉴定,不具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规定的主体和程序;二是法律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一旦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作出不合格的鉴定结论,将在法律和规章上引起混乱,影响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应做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对可以继续承载的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经过验算和技术分析,找出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提出加固修复方案;对不能继续正常承载的工程结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时出具鉴定意见,要求建设单位立即采取措施。

特别提出的是,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本身的特点,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的事后检测和鉴定,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自应依法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本条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 6.0.3 条、第 6.0.4 条,《检测鉴定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评定

6.1.6 建设工程材料应按相关规定或约定进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判定,相关规定或约定包括:

1.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

2. 相关的标准;

3. 相关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4. 相关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技术方法;

5. 有效的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6. 相关合同、协议;

7. 其它对建设工程材料有要求的有效资料。

6.1.7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目前国家、行业均有进行处理的相关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等,可按实际情况选用。

6.1.9、6.2.6、6.3.9 值得重视的是在各类鉴定实践中,村镇建设工程和农村或城镇中自建住宅的质量纠纷占相当的比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八十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 号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上述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三)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作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外的村庄的建设也蓬勃发展,公共建筑的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农村或城镇居民的住宅也大都在二层以上。为了保障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规定,无论是否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农村或城镇居民二层以上住宅的鉴定,均应按本技术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6.2 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本条是根据我国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实践经验,并参考了其他有关标准、指南和手册确定的,本条规定了鉴定的工作程序。执行时,可根据受鉴项目的性质进行具体安排。例如,若遇简单的问题,可予以适当简化;若遇到特殊的问题,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关于鉴定依据,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鉴定应以原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另一种则认为,鉴定应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国内有关专家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较全面的而恰当的是以下提法:

1. 由于已有建(构)筑物绝大多数在鉴定并采取措施后继续使用,因而不论从保证其下一目标使用期所必需的可靠度或是从标准规范的适用性和合法性来说,均不宜直接采用已被废止的原规范作为鉴定的依据。这一观点在国际上也是一致的。如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原则》(ISO/DIS2394-1996)中便明确规定:对已有建筑物的鉴定,原设计规范只能作为参考性的指导文件使用。

2. 以现行设计、施工标准规范作为已有建筑物鉴定的依据之一,是无可非议的,但若认为它们是唯一依据则欠妥。因为现行设计、施工规范毕竟是以拟建工程为对象制定的,不可能系统地考虑已有建(构)筑物所能遇到各种问题。

3. 采用以《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为依据的提法,则较为全面,因为其内涵已全面概括了以下各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2)原设计、施工规范中尚行之有效,但由于某种原因已被现行规范删去的有关规定;(3)根据已有建(构)筑物特点和工作条件,必需由《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作出的规定。

4. 既有建设工程竣工时间不足二年,或竣工时间超过二年但未正式投入使用的工程需进行质量鉴定时,应以现行标准作为鉴定依据。

6.3 建设工程灾损鉴定

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事故破坏引起建设工程的不利后果,一般有: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沉降、移位、倾斜、裂缝,火灾,雪灾,爆破振动损害,机械振动损害,机动车辆碰撞,相邻建筑物施工影响,化学侵蚀等,在条款中不能一一列明,因此,本条采用了原则和抽象的描述。从进行司法鉴定程序角度考虑,建设工程各种灾损的鉴定程序应该是相同的。本条强调的是建设工程遭受到不同的灾害,鉴定时应按相关现行标准进行勘验、检测、复核验算和技术分析,出具鉴定意见。

6.4 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 30 号令)第六条规定:“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此,建设工程其他专项鉴定包括:建(构)筑物渗漏鉴定,建筑日照间距鉴定,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鉴定,建筑材料鉴定,工程设计工作量和质量鉴定,周边环境对建设工程的损伤或影响鉴定,装修工程质量鉴定,绿化工程质量鉴定,市政工程质量鉴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水利工程质量鉴定、交通工程质量鉴定、铁路工程质量鉴定、信息产业工程质量鉴定、民航工程质量鉴定、石化工程质量鉴定等。其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应该是相同的。同样强调的是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鉴定时,应按相关现行标准进行复核验算和技术分析,出具鉴定意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