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任何夹杂着主观推测、想象、分析以及道听途说成分的事实,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通过辩论剔除。对证据的客观性之辩,原告及其律师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切人点":
从证据本身看,前后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自相矛盾"。在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中,证据的内容除了含糊不清,既不肯定什么,也不否定什么外,证据内容前后不一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证据在前面坚持某一说法、某一观点,在后面却又否定了这一说法和观点,上下出人较大。很显然,这些证据因带有个人主观推测、想象、感情色彩,因而均不具有证据所应有的基本特证。
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对比看,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方面是否"吻合",是否存在遗漏和差错。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矛盾,则该证据要么不真实,要么与案件无关,不具有证明力;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遗漏或差错,就应紧紧抓住这些"错误"或"漏洞",一方面以点击面,全面否定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去伪存真,挖掘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和信息。
从证据与其他证据的联系看,是否存在矛盾、冲突。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众多证据,这些证据一般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按照证据理论,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但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充分,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据的客观性之辩中,尤其在同一案件有几种不同的证据时,原告及其律师首先应对证据逐一进行分类,划分哪些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从而区分各种证据的效力。然后,再对相对方当庭举出的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看其在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发展的情节等"环节"是否存在矛盾和差异,并紧紧捕捉其中的"疏忽"和"漏洞",以此削弱、否定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