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之辩

发布时间:2023-03-26

根据程序优先原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只有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诉讼实践中,对证据的合法性之辩,原告及其律师一般可从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和出证人是否具备作证的主体资格两方面进行。

无论书证、物证,还是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原告及其律师首先应从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进行质疑,即弄清该证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通过什么途径取得以及由谁取得,以此判明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该证据系采用威胁、利诱、欺骗以及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就应以证据取得的手段非法为由提出质疑。

出证人是否具备合格的出证主体资格,是证据合法性之辩的又一切人点。一般来说,原告及其律师对出证主体资格的审查甄别,可从两个环节人手:一是审查证据是否具备特有的形式要件,即是否符合作为证据的一般要求。例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书证书写的内容也应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否则,就可以举证人没有说明原件的出处,或者书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等理由,及时提出异议。二是审查出证人是否具有作证的主体资格,即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以及出证人是否具备法律上的作证主体资格。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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