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费
【审查要点】
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但是也不排除当事人自行确定各方共同预交的情形。
【注意事项】
申请鉴定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费用,视为撤回鉴定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