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合同解除后责任负担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四)对合同解除后责任负担的审查


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的责任负担

【审查要点】

(1)合同解除类型的审查: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原因的审查:解除系何方原因导致。

(3)建设工程造价金额的审查。

(4)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范围的审查。

(5)损失赔偿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6)违约责任的种类及违约金的高低。

(7)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期限。

【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3)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本着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相应价款,而工程质量不合格,无论合同解除还是合同无效,适用的原则是相同的。

(4)由于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因此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典型案例】(1)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合同价款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司法判决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成工程价款。

(2)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与思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776号]

裁判要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通过鉴定方式确定未完工程利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确定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的责任负担

【审查要点】

(1)合同解除类型的审查: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原因的审查:解除系何方原因导致。

(3)建设工程造价金额的审查。

(4)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范围的审查。

(5)损失赔偿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6)违约责任的种类及违约金的高低。

【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返还建设工程。

(3)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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