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1.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对计价方式的约定。

(2)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过设计变更或者质量标准的变化。

(3)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验收是否合格。

【注意事项】

(1)首先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2)在审理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质量发生变化的,是可以参照而非必须参照,参照的标准具体为:"合同签订时"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地"是指"工程所在地"。

(3)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处理。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其中存在的缺陷,达到工程验收标准。承包人因其违约行为产生修复费用需要自行承担且因修复工程导致延期交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其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的,发包人可以寻找其他具有修复能力和资质的企业承担修复工程义务,该修复费用应由原承包人承担,逾期造成的损失亦由原承包人承担。最后,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有效,但工程验收不合格且无法通过修复方式使得工程达到验收标准的,则该工程属于严重质量不合格工程,应当予以拆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违约行为,作出赔偿损失的公正裁判。

(4)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变化的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也可以参照合同中其他部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和标准处理。

(5)当事人之间关于工程价款达成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为有效。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审计机关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不能影响结算结果。

【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宁夏银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

裁判要旨: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要有明确约定,不能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认定双方对工程款计价方式变更为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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