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诉前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审查要点】
若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则合同效力得以补正。
【注意事项】
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各种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工程项目,这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种规划审批手续已经具备办理条件,但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迟迟不予办理。显然,发包人故意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也违背了严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及诚信等基本原则。因此,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成就,发包人能办理却不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辉(一)》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