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即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该规定侧重于从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发包人的原告以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将三类主体共同作为被告,也可以仅仅选择向其中部分主体提起诉讼。如果为了彻底查明案情、妥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原告未起诉的当事人的,也可以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