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3-03-17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范围。具体包括:

第一、当事人的分支机构签订施工合同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该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二、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下属的工程项目部、工程处、建筑队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以该建筑企业法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三、如果发包人就工程质量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二者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第四、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共同承包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诉讼主体;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

第六,实际施工人依据直接合同关系,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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