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究竟是作为抗辩还是反诉进行审查?应区分情况处理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有:一如果发包人经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无需提出反诉。如果发包人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第二,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审理。第三,发包人因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对该项主张以抗辩形式提出,也有权提起反诉,发包人有权选择应尊重其意见。如果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另行提起反。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有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与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第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即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请求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被告主张应属反诉或者另诉,第四,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承包人外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延误,产生工期延误损失的,应作为反诉提出,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应当一本案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