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实际使用人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鼓励现象的发生,无论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均因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以其协议将工程折价。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款的一部分,七,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即使全部转包,由于转包人及承包人形式上为仍维持一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难以履行行使优先权必经的催告,协商等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虽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从国家对建筑行业加强管理的角度而言,“从权力”的范围不包括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