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含义?
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人施工义务的人,其施工范围既可能是整个工程,也可能是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最新意见,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一,第43条,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施工的挂靠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实际使用人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鼓励现象的发生,无论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均因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以其协议将工程折价。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款的一部分,七,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即使全部转包,由于转包人及承包人形式上为仍维持一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难以履行行使优先权必经的催告,协商等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虽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从国家对建筑行业加强管理的角度而言,“从权力”的范围不包括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具有担保工程债权优先时限为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谁有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但其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工程款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因此,允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也有利于承包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目的的实现。
(四)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如何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因实际施工人并不掌握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情况,故发包人抗辩工程款已经清付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要求,实际掌握结算付款材料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提供双方结算付款的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查明发包人实际付款情况,防止承发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仅陈述款项结清,但就付款结算的具体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提供相应结算材料,难以认定工程款确已付清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五)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原则上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践中,若发包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在签订合同时候均明知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单位名义以发包人签订合同,实际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则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属于不谋虚伪意识表示,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的实质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前述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该隐藏行为应挂靠人借用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因施工价款结算等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那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挂靠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挂靠不知情的,考虑到转包与挂靠在区分中难以区分,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系挂靠关系,一般认定为转包,则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六)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究竟是作为抗辩还是反诉进行审查?
应区分情况处理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有:一如果发包人经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价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无需提出反诉。如果发包人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第二,发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应作为抗辩审理。第三,发包人因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对该项主张以抗辩形式提出,也有权提起反诉,发包人有权选择应尊重其意见。如果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另行提起反。
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有第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该主张明显超过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应作为反诉处理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与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第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即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请求以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只能另行起诉,第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被告主张应属反诉或者另诉,第四,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承包人外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延误,产生工期延误损失的,应作为反诉提出,特别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应当一本案合并审理,而不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及合同目的进行具体判断,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而转包方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且约定管理费的数额,以转包方实际付出的劳动大致相当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纯粹通过转包牟利,转包方为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协调的,怎么帮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八)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由于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能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但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并不等于当然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承包人仍有义务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或者承发包约定的保修期限内,对相应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工程质量系因发包人擅自使用所致.
(九)家居舒适系统工程合同如家用中央空调室内采暖系统,净水系统,新风系统等销售,安装合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的纠纷?
家居舒适系统工程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的是设备的质量,福袋的安装及保修义务,并不涉及建筑物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不具有建设工程的特点,对施工人也无资质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的定义来看,家居舒适系统工程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区分为承揽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如果仅提供安装服务,则为承揽如果提供设备,包括安装则安装应为合同义务,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十)付款日期约定不明,建设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起算日期应如何确定?
根据基本法理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工,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