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4.【在案财产审查甄别】

发布时间:2023-03-17

1044.【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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