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3.【搜集涉案财产证据】

发布时间:2023-03-17

1043.【搜集涉案财产证据】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二)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

(三)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人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四)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五)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①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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