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967.【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6

第四节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967--989

967.【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一般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