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起诉状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4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原告提起诉讼,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受诉法院接到起诉状,案件的承办法官一般会进行研读,然后询问起诉人是否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人向法院递交的各种证据,被起诉人及其律师可以通过阅卷的形式摘抄、复制,也就是说法院的卷宗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来说完全公开。

因此,原告及其律师在递交起诉状时不要轻易提交证据,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提交、如何提交,一般仅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证据"即可。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胜诉把握,原告及其律师可以随起诉状一并提交全部证据,给法官营造一种"先人为主"的诉讼情势。如果案情较复杂或者法律关系紊乱,最好不要提交证据尤其是核心证据,防止被告及其诉讼参与人过早获悉己方的诉讼信息和致命弱点,并以此搜集"反证"。

即使承办法官要求出示支持起诉的核心证据,原告及其律师也应尽可能说服法官,将在举证期限内或庭前交换证据时一并提交,或者证明举证责任在被告,或者提交一些诸如合同、鉴定等"技术性"证据材料,以避免过早暴露己方的证据,给对手留下任何可乘之机。

起诉状的事实主要指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结果以及双方当争执的焦点和分歧。对事实的写作既可以按纠纷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写,也以诉讼请求为主线,采用"倒叙"的写作方法。
按纠纷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拟写起诉状较为简单,但易陷入繁琐的"事实述之中,常常将有利的、不利的细节和盘托出,文字冗长,让人不得要领,甚至将重要"情节"淹没在与案情关系不大的大量枝节之中。基于此,原告按纠乡序叙述事实时,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这一中心,重点突出主要情节,写明因果对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或一笔带过或直接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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