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2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施工合同解释二》第7条《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1条抗辩与反诉区别:1、是否超过原告诉讼请求范围;2、是否具有独立给付请求。减少工程款是抗辩。反诉要交诉讼费。反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抗辩只需提供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若在前诉中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抗辩不涉及此问题。

北京工程律师谈工程保修金返还问题;审查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保修金的问题时,需要考虑保修期是否届满、保修金能否返还,还需要考虑工程竣工的时间,因为工程竣工时间为保修金起算的时间节点。

如果涉及工程质量问题,需要对承包人是否履行了保修责任进行全面审查,进而决定保修金的返还比例。竣工前,质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5条。质量不合格,工期不顺延。隐蔽工程,发包方可以要求被剥离,质量合格工期顺延,损失发包方承担;质量不合格,工期不顺延,损失承包方承担。

北京建筑律师谈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问题:1、应当把握工程质量合格的主线;2、合同无效是折价补偿,不是按有效合同处理;3、发包人可以参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当事人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无效的工程合同;5、无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6、当事人没有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不能成立;7、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可以按着约定支付工程款。

北京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质量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问题是承发包双方共同关注的大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及利益。审理工程纠纷案件 ,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得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就不能得到工程款。

【案例】原告:吉林xx工程承包人;被告:吉林xx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市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邮箱:1975762008@qq.com;

【基本案情】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价款1500万元,工期210天。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发包方完全按着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合同的各项义务。

由于原告承包人的施工力量出了问题 ,单方撤场了。后来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已经完成的工程的工程款1200万元。

【代理意见】纠纷责任在于原告质量是否合格没有确定,不能支付工程款。

【法院审理】一,二,再审法院都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原告不能提出证明涉案工程合格的证据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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