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xx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法定代表人:庄重。
被告一:xx和光新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洋湖街道景园路239号洋湖景园商务中心东栋1931房。法人代表:熊xx。
被告:湖南省龙洋立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xx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4- C 栋102号。法人代表:黄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424471.13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月3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
3、判令原告诉请的工程价款就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及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0年4月3日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湖南区域和光文化产业基地项目住宅及公区批量精装修分包工程》合同(简称合同一),合同约定了按设计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合同金额:26172359.57元。质量约定为:"合格",完工日期约定为:2021年1月3日。
在施工期间,因被告工程指令和设计变更增加的施工项目及因被告一、被告二原因,导致的合同外签证,合计:1167298.59元。
(备注:2021年送审被告,被告成本人员故意拖延未审,整理提交签证台账与过程中会议纪要、联系单及催告函证据)
原告进场后,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但因被告一、被告二资金短缺,导致项目时开时停,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合同一"被告合计付款21798535.58元(备注:整理提交回款证据),尚欠付工程款6424471.13元。目前"合同一"涉及的施工项目均以交付被告,并投入使用。 (备注:整理提交证据,被告交房,业主入住等相片)
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又与被告一签订了《和光文化产业基地项目1#-3#栋住宅内墙面粉刷分包工程合同(二标)》合同(简称合同二),合同金额2563308.93元。
原告履行"合同二"期间,积极施工,在被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了"合同二"的施工项目。"合同二"被告尚未支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512661.79元。目前"合同二"设计的施工项目均以交付被告,并投入了使用。
原告认为,目前涉案工程已经交付被告,并投入使用,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因被告逾期支付欠付工程款,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工、窝工等损失。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诉请的工程价款,有权就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6日